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2012年06月12日 10:50

  (權威訪談)保護合法權益 整治土地閑置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fā)布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將于7月1日起施行。就當前國內閑置土地處置相關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王守智接受了記者專訪。

  避免拆遷糾紛 禁止“毛地”出讓

  記者:為什么要對1999年實施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修訂?

  王守智: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土地管理形勢發(fā)生了較大變化。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在執(zhí)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如閑置土地處置涉及當事人重大財產權益,但現行處理方式缺少與當事人協(xié)商環(huán)節(jié);閑置土地認定標準、處置主體等缺乏處置程序性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占了較大比例,需要妥善處置盤活利用等。

  主要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堅持依法從嚴和權益保障原則,充分體現土地權利人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堅持以用為先和懲防并重原則。促進已有閑置土地盤活利用,盡量避免產生新的閑置土地。堅持適用可行和操作具體原則,進一步明確處置程序。

  記者:怎樣避免新的閑置土地產生?

  王守智:《辦法》明確要求必須是“凈地”,禁止“毛地”出讓,就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guī)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基本條件。

  明確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雙方的約束;項目動工開發(fā)、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guī)定;約定、規(guī)定動工開發(fā)時間應當綜合考慮,為動工開發(fā)預留合理時間;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guī)定動工開發(fā)日期,或者約定、規(guī)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fā)日期等。

  強化了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措施。規(guī)定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qū),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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