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贈戶口”?購房人能否起訴要求賣家遷戶

2021年04月13日 08:49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買房子“贈戶口”,買家能起訴賣家要求遷戶嗎?賣家未遷算違約嗎?違約責任怎么算?
老王和小李在中介的居間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兩人約定小李在辦理不動產(chǎn)轉(zhuǎn)移登記后5日內(nèi),完成房屋相關的所有現(xiàn)有戶籍遷出手續(xù),如果小李未如實陳述戶籍登記情況,或擅自遷入戶籍,或未如期將戶籍遷出,則需要按日計算向老王支付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且仍負有戶籍遷出的義務。
買完房子后,老王卻發(fā)現(xiàn)小李前妻的戶口仍在房屋內(nèi),于是找到小李要求遷出戶口并支付違約金。小李說:“我的戶口已經(jīng)遷走了,我也不知道前妻的戶口還在這個房子里,你又沒有實際損失,怎么能讓我承擔這么多違約金呢。”老王認為,簽合同的時候可沒說房子里還有別人的戶口呀,這有戶口和沒戶口的房子價格可差不少呢,我得起訴去。
問題一:
買家能否請求法院判決賣家將房屋內(nèi)的戶口遷出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而戶口遷移問題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所以本案中,老王不能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小李將房屋內(nèi)的戶口遷出,對老王遷出戶口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處理。
問題二:
他人的戶口尚在賣家算違約嗎
老王和小李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戶口遷移的相關權(quán)利義務,小李應當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5日內(nèi),將房屋內(nèi)所有戶籍遷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小李應當知道前妻的戶口仍在涉案房屋中,但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也沒能履行雙方關于戶口遷出的約定。即便小李已經(jīng)將自己的戶口遷出,但仍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三:
賣家未按約定遷出戶口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所以,本案中老王主張小李承擔違約責任,小李認為違約金過高要求法院酌減時,法院會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未遷出戶口對房屋所致影響、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小李的違約行為等,對違約金予以調(diào)整,酌情確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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