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可提前退租不付違約金嗎?

2020年02月14日 12:56
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疫情期可提前退租不付違約金嗎?這有一份涉疫合同履行指引)
疫情當前,上海市司法局梳理出了一份涉疫合同履行指引。
2月1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司法局獲悉,目前,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以及“12348上海法網”網站、App和微信小程序,24小時開通在線咨詢,就疫情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向市民提供法律咨詢建議。
針對市民咨詢較為集中的合同履行、勞動關系等相關法律問題,上海市司法局經過初步研究,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合同履行指引》,將分期進行發(fā)布,供大家在處理相關糾紛時參考。
第一期指引內容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指引,具體內容如下。
1、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
案例:疫情期間,企業(yè)停工,因此想返鄉(xiāng),租的房子想退租(解除合同,但不愿支付違約金),怎么辦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案例中,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因其租房是為了居住,疫情并未造成其不能實現(xiàn)該合同目的,解除合同不屬于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之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情形,亦不可援引第一百一十七條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因此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人要求提前退租
案例:房東要求租客立刻搬離,由于租客在外地,車輛限制入滬,擔心物品被擅自處理。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出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取得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租人應當按照出租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內交還房屋;如果不能及時交還,應當按照租房合同中約定條款處理承租人物品;如無約定,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同意并做好物品保全及保存的情況下,進行房屋的收回;如果承租人未與出租人就搬離事項協(xié)商一致,出租人無權自行處置承租人的物品,但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途徑收回房屋。
3、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離
案例:租賃合同到期,房東強行要求搬離,但是因為疫情,承租方希望晚幾天,房東不同意,如果在搬家期間被感染,可以向房東主張賠償嗎?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本案例中,合同到期后,如果承租人希望續(xù)簽,應當與出租人就合同相關條款協(xié)商一致。協(xié)商不成,承租人應當在房東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搬離。
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在搬家過程中應當按照規(guī)定自行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但如果該區(qū)域因疫情被隔離或被行政機關嚴格管制,出租人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決定、命令,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采取的措施,不能強行要求承租人搬離。
4、二房東要求減免租金
案例:某房屋租賃網站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要求不支付一個月房租,合法嗎?合同有不可抗力的條款。
指引:對于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國家已明確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三條中所稱的“公共衛(wèi)生事件”,按照“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方式進行防治。
考慮到因疫情防控而帶來的交通管制、人員隔離、返工推遲以及開學延期等情況,直接影響了租房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屬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就本案例而言,該房屋租賃網站對本次疫情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更不能加以克服,因此,疫情應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本案中如果出租人與該房屋租賃網站在合同中設置了不可抗力條款,約定一旦出現(xiàn)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可減租,則按約定;如果未設置相應條款,只能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即租賃物無法使用是承租人之風險,無權要求減租。鑒于本次疫情對租房業(yè)務的巨大影響,該房屋租賃網站也可與出租人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分擔租金損失。
如果協(xié)商不成,該房屋租賃網站還可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5、房東要求漲房租
案例:租房合同到期了,但現(xiàn)在找不到房子,想住到疫情結束后再找房子,可房東要漲房租。
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五)價款或者報酬”。
承租人如事先未與出租人達成以原租金續(xù)簽合同的協(xié)議,目前合同到期,續(xù)簽的租金與租期需由雙方重新協(xié)商約定。疫情不屬于出租人不能漲價的法定事由。
6、出租人清退承租人物品
案例:租房糾紛,房客沒有付房租,也不打算回上海,本打算考慮后續(xù)來收拾房子里的東西。房東現(xiàn)在說房客不付房租,要處理房客的東西,合法嗎?疫情對合同有影響嗎?
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具體到這一案例,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仍然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應當為此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或按照法律規(guī)定。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應當按照出租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內交還房屋;如果不能及時交還,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同意并做好物品保全及保存的情況下,進行房屋的收回;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收回房屋,鑒于本案中承租人未及時支付房租,出租人可適用《物權法》第230條關于留置權的相關規(guī)定。
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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