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新規(guī)

2014年11月29日 09:04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于2015年3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確定了山東省住宅房屋拆舊補新的補償標準,將確保被征收民眾在同區(qū)位能買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積的新房;而對于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28日舉行的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fā)布會上,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孟富強介紹說,11月27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jīng)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孟富強表示,《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征收決定程序,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補償內(nèi)容,同時,明確了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shù)膶ο笫潜徽魇杖耍幢徽魇辗课菟袡嗳?;并?guī)定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
 
由于各種原因,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被征收人拒不搬遷的情況,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釘子戶”,對此,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副廳長李力表示,應當區(qū)分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既要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公共利益和絕大多數(shù)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他說,應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充分、合理征收補償?shù)臋嗬?,以及其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同時,要嚴格禁止政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對于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又不搬遷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李力說。
 
《條例》規(guī)定,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李力說,該補償標準高于國務院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其目的就是確保被征收民眾在同區(qū)位能買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積的新房,保證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
 
李力說,《條例》對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作出授權條款,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工作實踐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價格補償標準一般設定為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的90%。”
 
據(jù)李力介紹,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山東省穩(wěn)妥有序開展房屋征收工作,發(fā)放房屋征收決定1097個,涉及被征收民眾29.5萬戶、房屋建筑面積4500多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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