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 臨沂市民可申請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

2014年11月28日 08:43
來源:沂蒙晚報
臨沂市第一批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公告
 
為更好地解決臨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yè)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將于2014年12月1日起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凡符合條件者從即日起可到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一樓大廳領取申請表。
 
申請條件及程序詳見《臨沂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該《細則》已刊登在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網站、住房保障網和2014年11月28日《沂蒙晚報》。
 
本次分配的項目包括:怡景錦河苑一期、同心花園、石油片區(qū)(直管公房)公共租賃住房。咨詢電話:0539-8208191。
 
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11月28日 
臨沂市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機制,保障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新就業(yè)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jù)《臨沂市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臨政發(fā)【2014】1號)、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等六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臨房發(fā)[2014]24號)、臨沂市物價局和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公布臨沂市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等相關文件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市城區(qū)范圍內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業(yè)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申請、審核、公示、配租及退出,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
 
第二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區(qū)常住戶口3年以上;
 
(二)在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單身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未婚者需達到晚婚年齡,離異者,離異時間應達到2年以上。
 
第三條 新就業(yè)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需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統(tǒng)一向市房產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yè)人員可以通過所在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城市建成區(qū)常住戶口,且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已繳納社會保險;
 
3、在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指城市建成區(qū)以外)務工人員可以通過所在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已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3、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4、在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四條 申請人(包括共同申請人)如有車輛,其購置價(以購車發(fā)票為準,不能提供購車發(fā)票的以新車裸車購置價為準)應在5萬元以下(含)。
 
第五條 租金及補貼
 
(一)租金標準
 
1、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為5元/m2·月。
 
2、直管公房性質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標準為3-6元/m2·月,具體價格按照房屋質量及新舊程度等因素由住房保障中心確定。
 
(二) 住房困難家庭補貼標準
 
1、租金補貼=市區(qū)房屋平均租賃價格(6元/m2·月)×保障面積×補貼比例。
 
2、保障面積: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計算,標準為:1人20m2;2人34m2;3人45m2;4人及以上60m2(均為建筑面積)。
 
3、補貼比例:按照家庭困難程度計算。標準為:(1)最低收入家庭(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80%;(2)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0%;(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至100%)40%。
 
(三)新就業(yè)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補貼標準
 
租賃完全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租金的70%予以收取;租賃企業(yè)自建的公租房或租賃其他住房的無租金補貼。
 
(四)補貼發(fā)放辦法
 
從承租人繳納的應繳納的租金中直接沖抵。
 
(五)租金及補貼標準的調整
 
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據(jù)相關批準文件進行公布和調整。 
 
第三章 申請的辦法和基本程序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按照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公告(在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及市住房保障網站、沂蒙晚報上發(fā)布),到規(guī)定的地點領取申請表;按申請表上的要求填表,到相關部門開具所需證明,將證明等相關申請資料按規(guī)定粘貼到申請表,到相關單位蓋章;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業(yè)務指導科提交申請表,由工作人員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者給予收件并進行編號登記。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齊的資料,資料齊全后再予受理。
 
第七條 新就業(yè)人員和外來務工者人員首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匯總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業(yè)務指導科領取申請表后按規(guī)定組織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準備申請資料,填寫完畢后,由單位收集后集中報送到業(yè)務指導科,業(yè)務指導科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給予收件并進行編號登記。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齊的資料,資料齊全后再予受理。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不參與輪候,直接分配房源;申請人數(shù)較多的,實行搖號分配。
 
第九條 受理申請后,由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牽頭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部門聯(lián)審;聯(lián)審合格后進行公示;公示合格后,按照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進行分類搖號。其中,享受國家定期優(yōu)撫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優(yōu)先搖號選房。
 
待配租房源按照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三類申請人員數(shù)量及比例和優(yōu)先保障順序進行配置。搖號后,按照先后順序組織申請人選房,選定房屋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發(fā)放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證。
 
第十條 入住及退出程序
 
(一)保障對象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持配租證到指定地點,繳納租金及各種費用,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然后辦理入住手續(xù)。入住前需繳納保證金,低保家庭為1000元人民幣,其他為2000元人民幣。辦理退房手續(xù)時,繳清各種費用后給予退還,如承租人不能按時繳清各種費用,住房保障中心可用上述保證金為其繳納,余額予以退還。
 
(二)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手續(xù)的,視作自動放棄該批次的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繼續(xù)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出租人進行復核,對仍符合條件的續(xù)簽租賃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又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標準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責令承租人搬遷,逾期不搬遷的,出租人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
 
(二)提供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證明、住房狀況等證件與資料不真實的;
 
(三)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xù)2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guī)定的。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對象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必須在核定之日起30日內退出房屋,因故不能退出的,按屆時的市場價收取租金。既不退出又不按市場價繳納租金的,由產權單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退房。
 
第十三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由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配租的,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房租。情節(jié)惡劣的,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相關詞語及問題解釋
 
1、新就業(yè)人員:是指從全日制學校畢業(yè),且自畢業(yè)的次月起計算時間不滿5年的就業(yè)人員,畢業(yè)時間滿5年及以上的就業(yè)人員不屬新就業(yè)人員。
 
2、外來務工人員的月收入計算期間:指其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從其提交申請的上一個月(含)上推6個月計算。
 
3、外來務工人員“已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是指從其提交申請的上一個月計算,申請人已在我市六區(qū)范圍內連續(xù)繳納保險(主要指養(yǎng)老保險)2年以上(含2年)。
 
4、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計算期間:從其提交申請的上一個月(含)上推6個月計算。
 
5、上年度我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為:27511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93元。以后將按照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數(shù)據(jù)每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時間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6、軍烈屬等優(yōu)撫對象的認定:以軍烈屬證、優(yōu)撫證明及縣區(qū)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及審核確認結果為準。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臨沂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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