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撤銷權糾紛出現 怎樣購房才安全

2011年11月07日 14:41

  購房者購買營業(yè)房并依法取得產權證書后,卻又遭遇開發(fā)商的債權銀行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的房屋買賣行為,使購房者的利益面臨巨大風險。這種較為少見的房產撤銷權糾紛經過幾次訴訟后仍無最終結果,為購房者如何安全購房敲響了警鐘。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13戶購房者先后與成都成華新藥特藥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特藥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以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了位于成都市成華區(qū)青龍鄉(xiāng)站東村的成都國際化妝品交易中心的一些營業(yè)房,并依法取得產權證書。2003年1月8日,這13戶購房者卷入了一樁財產糾紛案。

    將這13戶購房者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的是中國農業(yè)銀行成都錦城支行(下稱錦城支行),而被告正是出售營業(yè)房的新特藥公司。原告錦城支行以“新特藥公司低價轉讓房屋”的行為損害了銀行債權為由,訴請法院撤銷新特藥公司與13戶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新特藥公司是一家在成都市成華區(qū)注冊、注冊資金為500萬元的民營企業(yè),可在成都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1998年6月9日,錦城支行與借款人新特藥公司、擔保人成都市成華區(qū)投資公司協商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后錦城支行分4次向新特藥公司共發(fā)放貸款1000萬元。貸款到期后,新特藥公司一直未還貸款。

     2004年6月,成都市成華區(qū)法院以“本案第三人在購得被告房屋時是否具有加害債權的主觀惡意沒有證據證明,綜合本案審理情況也無法得出這一結論。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缺乏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要件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錦城支行的訴訟請求。

     錦城支行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法院。2004年9月,成都市中級法院以原審對第三人在購買新特藥公司房屋時,是否知道新特藥公司的行為具有危害債權人債權的事實認定不清楚為由裁定發(fā)回重審。

     成華區(qū)法院重審后,于今年4月再審判決認為,新特藥公司銷售給13戶購房者的房屋價格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新特藥公司與13戶購房者在實施交易行為時具有損害債權的惡意。據此作出了與一審判決截然相反的判決,撤銷被告新特藥公司銷售房屋給13名第三人的行為,并由被告新特藥公司向13名第三人按照合同價款退還購房款,由13名第三人向被告返還房屋。

    不服重審判決的13戶購房者提起了上訴。他們認為,銀行1000萬元的貸款應向欠貸的“老賴”進行追討,他們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是有償的、善意的,購房合同及房屋產權的取得均合法有效,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之中。

     購房者的代理律師楊大軍認為,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屋買賣將繼續(xù)增加,房地產交易將更加活躍,大量百姓傾其所有甚至貸款購房這一情況將不會停止,但老百姓購買的房屋怎樣才安全呢?每一個購房者在買房之前,是否除了要知道開發(fā)商有沒有開發(fā)權、銷售權外,還要先弄清楚開發(fā)商有沒有貸款沒還,所銷售的房屋是不是低價傾銷?這些問題都值得購房者購房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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