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限價房資格被取消 市民起訴住建委

2010年08月26日 11:54

       入選限價商品房正選家庭,簽合同前被住保部門取消購房資格,且5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市民康女士夫婦對此不服,起訴昌平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shè)委員會(簡稱昌平住建委)。這也是本市首例涉及限價房購買資格的行政案件。

      昨日,在昌平法院,昌平住建委答辯稱康女士夫婦作為家庭成員已獲得拆遷安置房,住房面積超標,取消資格并無不當(dāng)。

申購者自稱名下無房產(chǎn)

據(jù)康女士稱,她和丈夫王先生名下都沒有房產(chǎn)。2008年11月份,倆人遞交限價商品房購買申請。經(jīng)鎮(zhèn)、區(qū)級及市級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后,取得購買資格。去年10月份,他們經(jīng)搖號被確定為天巢園兩限房一居室正選家庭,并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在交款前1天,住保部門電話告知“你家庭存在隱瞞家庭住房面積的情況,要求自愿放棄申購資格”。

康女士夫婦稱,自家完全沒有隱瞞住房面積,不同意放棄。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昌平住建委,要求撤銷“取消申購資格”決定。

安置房購買者為原告父母

昌平住建委代理人稱,在康女士交款前,住保部門查明,申購之前,二原告在男方戶口所在村拆遷中,已獲得回遷安置住房120平米。二原告后將戶口遷至女方父母家回龍觀村,并申購限價房。申購輪候期間,二原告又在該村拆遷中取得140平米的回遷房。盡管實際購房人是雙方父母,但二原告是將其安置指標轉(zhuǎn)讓給了父母,住保部門取消其申購資格并無不當(dāng)。

住建委建議退還多余面積

庭審時,原告是否有房成為原被告雙方辯論焦點。

原告稱,兩次拆遷中,回遷房的面積是拆遷方和雙方父母直接談的,并沒占用原告的拆遷指標,兩人既沒實際分到房,也沒參與父母購房。鎮(zhèn)政府曾告知原告符合申購條件。

住建委代理人稱,作為雙方父母的家庭成員,二原告已擁有了住房指標。“如果二原告父母愿將多余面積退還拆遷人,住保部門可同意讓原告重新申購限價房。”

本案未當(dāng)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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