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房產登記要先公證 按受益額2%收公證費(3)

2010年08月12日 08:43
 
司法廳回應:不是按市場價的2%來收費

  司法廳在表示按規(guī)收費的同時也表示,“我們針對符合國家標準的低收入人群,還有相應的減免政策,而且,我們也不是按照市民所認為的房屋市場價的2%在收公證費。”以南京為例,公證機構是按照2003年的南京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作為評估房屋的依據。

  記者隨后從南京市的多家公證處證實了這個說法,一名公證處的公證人員告訴記者,現行的標準確實是按2003年的拆遷標準定價。“比如說,白下區(qū)的房屋就是以3600-3900元的均價在計算,遠低于市場實際價值。”趙科說,公證機構是在執(zhí)行規(guī)定的“下限”。

  但公證費為什么不是按件收費,而非要和房屋價值掛鉤?公證一個50萬的房子,和一個500萬的房子在公證時的工作量上有多大區(qū)別?這也是廣受詬病的公證成本質疑。

  趙科認為,公證有人力的成本,還有實地調查的支出。而最關鍵的,是有一個“風險成本”的存在。“前幾年,南京一家公證機構因為和一家中介的公證中出了問題,七八千元的公證費用,結果由公證處全額賠付了75萬元,公證處要對公證的內容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是全額賠償,”趙科說。“公證機構要對兩項工作承擔責任:一個是當事人提供了虛假證明,卻沒有審核出來,二是公證登記時發(fā)生錯誤,”司法廳公證管理處的另一名工作人員說,搞錯一件事要賠幾百萬,也促使公證人員更加謹慎嚴密,對比房產局的窗口人員審核,要有保障得多。

  “外界對這個事情有很多誤解,我們推廣這個工作的目的不是為了增加老百姓的負擔,而是為了使老百姓的房屋產權變更過程更加安全和有效。”趙科說。

  規(guī)定何法可依?

  與《公證法》等相抵觸,法學專家:難道我們還要“被服務”嗎?

  “這么高的公證費,太離譜了!”針對強制公證以及2%的收費標準,著名法學專家、南京大學教授邱鷺風的第一反應就是驚訝。她認為,在當前竟然還有這種通過行政命令推行強制公證與收費的現象,實在難以想象。現在幾乎沒有哪個國家,強制公民在財產繼承與遺贈等方面必須進行公證,“難道我們還要被服務嗎?”

  質疑1:

  強制公證到底憑什么

  記者在采訪中,聽到最多的解釋就是“照章辦事”,強制公證與2%的收費標準,都是“照章辦事”。言下之意,這些都是“有規(guī)定的”。然而在邱鷺風教授看來,拿出越老的政策,越說明“不合時宜”,效力也越是打折扣。

  針對江蘇省司法廳和省住建廳此次下發(fā)的通知,邱鷺風教授認為,首先要明確,公證所需收費是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費用。公證機構早已不是行政機關,那么其收費顯然是后者。“既然如此,相關部門憑什么下發(fā)這樣的通知?除了國務院,誰有權來作民事法律方面的規(guī)定?”邱鷺風教授直言,連司法部都沒有這個權。

  而這,其實與公證機構的性質變遷有關。公證機構原來屬于行政機關,其收費也就相應地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以前房地產等不動產的繼承和過戶,也是與行政登記捆綁在一起,作為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一起征收的,邱鷺風教授舉例說,“當時,辦理產權證的費用也很高,后來物權法之所以要對這塊的規(guī)定作出明確,也是因為費用太高,而且重復收費。”

  邱鷺風教授表示,現在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關,而是市場主體,“作為民事法律關系,要否公證,應該取決于我的自愿。”她說,除非是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這個項目是必須要做、必須要收費的,否則任何一個機關不得下令征收,任何一個機構也都不得強行收取。

  怕就怕,在推行強制登記的時候,把自己當成行政機關;要確定收費標準的時候,又把自己當成市場主體,通過變換自己的角色,“什么好處都占!”

  質疑2:

  行政審查能否如此轉移

  對房產登記部門而言,此舉主要是為了規(guī)避風險與糾紛。不過,邱鷺風教授認為這是將行政審查本該具有的義務轉移到了中介機構身上。

  “要求提供繼承權公證書,這等于是房產局將自己的審查責任轉嫁到了中介機構身上,但是后者是不承擔這一職能的。”那么,一旦出現糾紛,責任該由誰承擔?“物權法有明確規(guī)定,由虛假申報人承擔。一旦查實,還可以撤銷他的登記、追加罰款,偽造文書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邱鷺風教授稱,房產部門也可以要求登記人繳納一筆保證金,公示半年期間如果沒人主張,登記就生效了。如果有主張或發(fā)現作假現象,則可動用保證金。

  質疑3:

  強制公證怎能與《公證法》相抵觸

  強制公證,還與我國現行的《公證法》、《繼承法》、《物權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觸。邱鷺風教授認為,按照《公證法》的規(guī)定,除了明確要進行公證的之外,所有公民有權要求“自愿公證”。2005年8月《公證法》頒布,按照該法,如果某種法律行為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定公證事項,當事人沒有義務申請公證。

  對于非法定公證事項,是否申請公證完全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置的權利,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也可以不申請公證。該法頒布后,此前國家相關部委的規(guī)定因為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均應當被有權機關依法撤銷,因此繼承活動當事人并無義務必須申請公證。

  而《繼承法》也沒有規(guī)定繼承房產過戶必須有經過公證的《遺囑》才能辦理。《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可以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訂立遺囑可以采用公證、代書、自書、錄音和口頭幾種形式,每種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應當作為房產過戶登記的依據,而非只有一個公證遺囑。

  “現在沒有哪個國家,強制公民在財產繼承與遺贈等方面必須進行公證的!”邱鷺風教授說,如果我的遺囑有風險,那我自己承擔?;蛘呶以敢饽萌プ龉C,你接受,我向你交費,那無可厚非。如果房產局對遺囑有異議,可要求我去人民法院,去作確認判決。如果我提出這個遺囑,無人主張反對,房產局無權對我的房屋登記要求作出拒絕。“這么多年了,怎么還可以用計劃經濟下的行政手段來做強制規(guī)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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