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藩:國務院開征房產稅(物業(yè)稅)均涉嫌違法

2010年06月05日 10:08

 

上海、重慶擬開征住宅房產稅的消息傳得越來越盛,似乎已不再是霧里看花。日前,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fā)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要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這更使大家感到房產稅已經迎面而來了。
這里所說的房產稅,當然就是我們此前說的物業(yè)稅。我曾第一個站出來說在現行土地制度下征收物業(yè)稅法理不通,幾年來也在近百次演講、授課和央視對話等重要場合闡述這個問題,并強調物業(yè)稅的立法權限在全國人大。我談物業(yè)稅的長篇文章也曾轉給一些領導參閱。據說雖面臨阻力,但有的領導還是想開征這個稅,苦思冥想,突然柳暗花明:1986年國務院出臺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其中第五條免納規(guī)定中有“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可免稅的規(guī)定,只要將三套以上的房產理解為“營業(yè)性房產”,征稅就順理成章了,于是從中央到地方,“物業(yè)稅”的說法就突然變成“房產稅”了。
自從200310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要實施城鎮(zhèn)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guī)范的物業(yè)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以來,這個問題時冷時熱。國務院的文件中一會提“物業(yè)稅”,一會提“房產稅”;有的文件中說“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guī)范的物業(yè)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把它看作眾多行政收費項目的替代,有的文件則又說“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征物業(yè)稅,把它的開征看作稅制改革、稅種合并清理的目標。不斷變化的說法似乎表明最高層也沒搞清這究竟是個什么東西。但這個大家都還不明白的東西要提前出籠了,因為有病自然亂投醫(yī),領導聽某些“專家”說這個稅種能有效抑制房價的上漲,又聽財稅部門的官員說開征這個稅種會大大增加財政收入,自然傾向于試試。
房地產市場需要宏觀調控,中央政府的急迫心情我們也理解,但征稅問題一切都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蛇@個過程中我們恰恰看到了對法制的踐踏,因此,作為“憋不住話”的一介書生,再次斗膽提醒中央及相關地方政府:房產稅(物業(yè)稅)立法必須回到法制軌道上來,否則發(fā)達國家更不愿意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地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而第七條則規(guī)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才能行使國家立法權。但是,在此前的幾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上,從未見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關于房產稅或物業(yè)稅的法律案;從未見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這些法定權利主體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房產稅或物業(yè)稅的法律案,并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從未見到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房產稅或物業(yè)稅的法律案并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而這些都是《立法法》規(guī)定的立法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也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關于房產稅或物業(yè)稅的前期準備工作也與之不符。
 有人可能說,《立法法》第九條規(guī)定:“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這樣國務院出臺房產稅或物業(yè)稅還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大家沒有看到國務院被“授權”立法的報道,而按照《立法法》第十條規(guī)定,不但要有授權,而且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1984年全國人大發(fā)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fā)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實行的決定》(現行依然有效),此前國務院頒布的稅收法規(guī)基本都是依據這一規(guī)定,但全國人大只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yè)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有權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fā)布試行。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稅種是有特指的,并在《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體現出來——工商稅制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等其他輔助稅種相配合,但根本不包括房產稅或物業(yè)稅這一與我們老百姓相關的財產稅種類。
有人可能說房產稅或物業(yè)稅是地方稅,地方人大或政府擁有立法權。這個說法更是嚴重錯誤的。房產稅的確屬于地方稅種,但地方稅只是“屬于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其設立的權限卻不在地方政府。而且《立法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顯然,即使國務院獲得了全國人大的授權,也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地方政府機關。對早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其解釋權歸由財政部而不是上海市政府或者重慶市政府,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意圖亂解釋,顯然也是違法的。雖然《立法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但其前提是針對“除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顯然不包括稅收法規(guī),前面已經提及,第八條規(guī)定了稅收立法權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新中國的法制建設搞了60多年了,我們的《憲法》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權。全國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房產稅或物業(yè)稅的立法實踐中應理順秩序,積極發(fā)揮作用,而不是等出現了不合適的情況,再搬出《憲法》第六十六條撤銷國務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
不管有多少理由,政府應帶頭遵循法律,這是法制社會的基本要求。世界上更沒有一個國家靠物業(yè)稅或房產稅這種長期的、穩(wěn)定的基本稅收制度,去實現一個短期的房地產宏觀調控目標,它只是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一個稅收種類而已。在許多立法參與者連物業(yè)稅和房產稅基本含義都搞不清楚的情況下,我建議這項立法工作暫停,先做準備工作,否則制定出一個讓全世界都笑話的東西,又實施不了,實在是對立法工作的嘲弄,也是很丟面子的事情。想想《勞動合同法》吧,我們不是沒有前車之鑒。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說:“法律是免除一切欲念的理智”,讓這一切都回到法制軌道上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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