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拆房價上漲,政府應賠償還是補償?

2018年01月31日 14:41
房子被強拆房價上漲,政府應賠償還是補償?——從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看依法平等保護產權的決心
“婺城區(qū)政府強制拆除許水云位于金華市婺城區(qū)五一路迎賓巷8號、9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判決如下,責令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按照本判決對許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近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對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許水云訴被申請人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再審一案。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申請人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區(qū)長郭慧強到庭參加訴訟。
“最高法實事求是,給了我們一個公正的判決。”許水云聽到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后難掩激動。2014年9月26日,許水云位于金華市婺城區(qū)五一路迎賓巷8號、9號的房屋被當地區(qū)政府強制拆除。
據了解,2014年10月26日,婺城區(qū)政府發(fā)布了房屋征收決定。但該房屋于婺城區(qū)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許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婺城區(qū)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同時提出包括房屋、停產停業(yè)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一二審法院確認了政府的行政違法行為,但判決通過補償的程序彌補損失。許水云繼續(xù)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請再審。
在本案中,關于許水云房屋是被強制拆除還是屬于誤拆成為法庭辯論的第一個焦點問題。婺城區(qū)政府主張房屋是由于該區(qū)塊的改造工程指揮部委托婺城區(qū)建筑公司拆除他人房屋時,因操作不慎導致許某某的房屋坍塌,因而主張不應由政府,而是應當由婺城區(qū)建筑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審理認為,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征收、補償與強制搬遷,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市、縣級人民政府既不能將應當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強制權,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體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權為由,要求產權人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
本案雖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動承認“誤拆”,但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給許水云發(fā)送的短信、許水云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當地有關新聞報道等均能證實9月26日強制拆除系政府主導下進行,故婺城區(qū)政府主張強拆系民事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區(qū)政府應當作為被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雙方還就應該通過行政補償還是行政賠償彌補損失的問題展開了辯論。
“如果通過補償程序,則一般只能按照2014年征收決定公告時的市場價格為基準,但是因為政府的行政強制違法,且許水云本人始終主張用房屋來賠償,考慮到2018年房價與2014年房價相比已經有較大幅度上漲,如果按照一二審的判決思路,對許水云來講就非常不公平,不能體現(xiàn)司法的公平正義。”本案的主審法官耿寶建說。
最終,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維持了一、二審法院判決確認婺城區(qū)政府強制拆除許水云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的判項。但一審判決責令婺城區(qū)政府參照《征收補償方案》對許水云進行賠償,未能考慮到作出賠償決定時點的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已經比《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時點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有了較大上漲,參照《征收補償方案》對許水云進行賠償,無法讓許水云賠償房屋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二審判決認為應通過征收補償程序解決本案賠償問題,未能考慮到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征收和強制搬遷,而是違法實施的強制拆除,婺城區(qū)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第二項與二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責令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按照本判決對許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被申請人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區(qū)長郭慧強在法庭上表示:“通過參加本次庭審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識,我們更多考慮的是行政效率,忽略了法律程序。今后將按照法律來規(guī)范征收補償的行為,將更多的糾紛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耐心做好群眾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強制搬遷行為在組織法和行為法上的主體責任,防止市縣級政府在違法強拆后,又利用補償程序來回避國家賠償責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對行政強制權的監(jiān)督。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產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財產財富安全感。法學專家認為,在這起行政訴訟案件中,司法機關通過嚴格、規(guī)范的司法程序,正確適用法律,給了訴訟主體一個公正,更讓人們切實感受到黨中央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平等保護產權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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