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后霸著前妻家公司房產 稱房是自己買的

2015年11月20日 16:12
來源:廣州日報
東莞某公司購買了14套商品房給員工做宿舍,出于當時購房政策的考慮,公司讓5名員工代持房屋的產權,其中公司老總的女婿,同時也是員工之一的郭某代持了4套。
后郭某跟老總女兒離了婚,卻拒絕協(xié)助公司辦理過戶手續(xù)。公司遂將郭某告上法庭,郭某卻稱該4套房屋是自己所有。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認定涉案4套房屋為公司所有,郭某應協(xié)助公司辦理過戶手續(xù),手續(xù)費用由公司承擔。
前女婿:房子是我買的
2006年,東莞一家公司買下了公司旁邊一個小區(qū)的14套商品房,因當時一些購房政策原因,公司將這14套房屋登記在了5名員工名下代持。其中包括在公司工作的公司老總的女兒及女婿郭某,其中郭某幫公司代持了4套房產。
2012年,郭某與公司老總的女兒在香港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不久,公司要求5名員工將房產過戶給公司。其他員工均已將其代持的房產過戶或者同意準備過戶給公司,但公司的要求遭到了郭某的拒絕。
2015年2月,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郭某,請求法院確認郭某名下的上述4套房屋為公司所有,判令郭某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
郭某則聲稱,這4套房屋是他自行購買的,其中定金是他支付的,購房余款則是公司及公司老總即前老丈人贈款支付。
法院:房子是公司的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司持有房產證原件,出資支付了涉案房屋首期款、尾款以及房屋交付后的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等,持有所有付款憑證,房屋一直由公司控制與使用,足以確認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權利人是公司。
最終,法院認定郭某只是上述4套房屋的名義產權人,公司才是真正的購房人,故涉案4套房屋應為公司所有。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4套房屋為公司所有,郭某應協(xié)助公司辦理過戶手續(xù),過戶手續(xù)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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