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加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015年09月08日 10:14
來源:南方報網—南方日報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近日,梅州中院對此給出了答案,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愿贈與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
阿珍與阿軍于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江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楹箅p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年24日阿軍向梅江區(qū)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據阿軍講,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于2005年6月購買的?;楹螅⒄湟笤诜慨a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xù)。在2010年9月時,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有著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后,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并幫阿軍歸還了個人債務。所以,阿軍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qū)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并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判決作出后,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2015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近日,經梅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后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共有。依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fā)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免責聲明:凡本站注明 “來自:XXX(非家在臨沂網)”的新聞稿件和圖片作品,系本站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信息傳遞,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新聞稿件和圖片作品的內容、版權以及其它問題的,請聯系本站新聞中心,郵箱:405369119@qq.com

合作媒體

  • 搜房網
  • 焦點房產
  • 騰訊藍房
  • 齊魯晚報
  • 魯南商報
  • 交通電臺
  • 臨沂在線
  • 山東房產聯盟
區(qū)域:
姓名:
手機:
QQ:

家在臨沂網團購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