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欲高價轉(zhuǎn)租商鋪 故意不收租客租金反告租客

2015年08月25日 14:44
來源:廣州日報
為了能盡快將商鋪租給他人,謀取更高的租金,廣州一名女房東故意不收取原租客的租金,反而惡意起訴對方拖欠租金欲收回商鋪。昨日,記者獲悉,本案經(jīng)廣州市花都區(qū)法院審理后駁回該房東訴求。
2013年1月5日,女房東廖某與租客王某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廖某將其所有的二層商鋪租賃給王某經(jīng)營餐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雙方還約定租金支付方式以季度形式收取,按2013年1月、4月、7月、10月4個季度交付。合同簽訂后,廖某在月初會到王某店鋪收取租金,雙方合作很順利。
但從2013年7月起,廖某一直沒來收取租金,王某多次打電話給她催促收租,廖某也依然遲遲不來收租。原來,一家銀行看中了廖某的商鋪,想承租開辦金融網(wǎng)點,其給出的租金遠(yuǎn)遠(yuǎn)超過王某現(xiàn)在承租的租金。廖某便想趕走王某,將商鋪租給銀行。但廖某和王某簽訂了合同,不能輕易違約,否則她要賠償王某的損失。為此,廖某便耍起小聰明,想到合同約定了遲交房租10天,他可以解除合同。廖某便以自己沒空為由一直不去收租。10天后,廖某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訴到法院,聲稱王某延遲交房租,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認(rèn)為,廖某和王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且王某遲延交租并非是其自原因所致,王某主觀上沒有拖欠租金的惡意,廖某以王某遲延交租構(gòu)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鋪的請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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