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購房者被一房一價忽悠 律師:有權拒絕履約

2014年01月25日 16:33
來源:生活日報
案例:市民汪女士向記者反映:兩個月前,根據(jù)一家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公示的“一房一價”信息,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近日,汪女士偶然得知,隔壁鄰居在同一時間購買的面積、結構、方向、環(huán)境均與她完全一致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價格卻便宜近500元。在她的一再追查之下,終于得知:公司為給自己留下討價還價的空間,故意在物價部門核準價格的基礎上上調了10%,而不明真相的她,由于過度相信公示信息而落入陷阱。
 
汪女士因而要求公司退還多出房款,但遭拒絕,公司理由是其并未強迫與她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已經(jīng)生效并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汪女士無權反悔。汪女士向記者詢問房產(chǎn)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回復:隨后記者專門采訪了地產(chǎn)行業(yè)的相關律師,律師表示: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汪女士有權要求其退回多交費用。一方面,房產(chǎn)公司的行為違法。所謂“一房一價”,是指商品房經(jīng)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且實行一套一標,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公示后的房價,商品房經(jīng)營者可自行降價,但不得擅自上調。汪女士購房的情況,屬于房地產(chǎn)公司為一己之私,擅自在物價部門核準價格的基礎上上調了10%加以公示,從而使汪女士因遭遇虛假信息而導致誤解,明顯構成價格欺詐。
 
一方面,汪女士有權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則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即如果汪女士已不想購買房屋,可要求撤銷購房合同,由公司退回全部費用;如果不想失去房屋,可以要求變更對自己不利的合同條款,由公司退回多收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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