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不能阻卻過戶

2013年11月11日 09:59
來源:今晚經濟周報
甲乙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甲方將個人產權房屋以9萬元價格賣予乙方。協議簽訂15日內乙方交付全部房款,甲方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xù)。乙方如約履行了付款義務,甲方雖交付了房屋,卻一直拖延辦理過戶手續(xù)。至今甲方仍未履行協助房屋過戶義務。買房人甲非常苦惱,前些天再一次找出賣方乙協商,否則要去法院起訴,哪知乙根本不怕反而振振有詞稱這事早過了訴訟時效,法院管不著。無奈下,買房人甲求助本報“房產專家法律熱線”。
 
天津寧一律師事務所王京濤律師分析指出,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都不適用訴訟時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難案件問答》中的傾向性意見認為:“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于買房人,買房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占有的,買房人請求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房產權屬登記是房產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確認房地產所有權的法定手續(xù),協助產權人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是一種法律義務,不受時間限制。
 
3、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方的主給付義務是交房,過戶僅是對買方物權的確認,在房屋已交付的情況下,出賣方不能再適用訴訟時效對過戶義務抗辯。
 
在類似協助辦理過戶的房產案件中,即使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那么根據訴訟時效起算及訴訟時效中斷理論,也不會影響到買房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1、適用訴訟時效,一方面出賣人不能協助辦理過戶手續(xù)是因其沒有達到房屋過戶的條件,從而還未起算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如果出賣人援引訴訟時效抗辯,因房屋產權證書不能辦理,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應當解除,出賣人應當返還房款和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其援引訴訟時效是以承擔嚴格法律責任為代價的。
 
2、房屋價值巨大,買房人傾其積蓄購得,辦證逾期時其會多次向出賣人提出協助辦證要求,可以引起時效多次中斷。
 
3、房屋已經實際交付,如果買房人已實際交付購房款,并且買房人一直在所購買的房屋內居祝表明其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意思,應當可以構成向出賣人主張繼續(xù)履行賣方義務,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表示,從而中斷訴訟時效。
 
王律師認為,出賣方寄托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是不明智的,也有悖于誠信原則,而應依積極協助辦理過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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