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照顧精神病妻子 離婚男子起訴分房產(chǎn)被駁

2013年10月28日 14:47
來源:京華時報
艾先生與任女士離婚后,起訴要求分割房產(chǎn)。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駁回了艾先生的起訴。法院認為,任女士患有精神病,艾先生在與任女士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長時間分居,沒有盡到對任女士的扶養(yǎng)義務,房屋應判歸任女士為宜。 
 
艾先生訴稱,2001年10月19日,任女士花了19萬余元買下一處房產(chǎn)。“買房子的錢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倆離了婚,這房子也有一半是我的。”艾先生說。
 
任女士辯稱,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遷補償款購買,并且登記在她個人名下,這套房產(chǎn)是將來生活和養(yǎng)老的保障,前夫無權分割。據(jù)她講,兩人在1988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艾先生常年離家,其收入從來沒有交給家里,而她患有間歇性精神障礙、智力缺損、睡眠障礙等疾病,在農(nóng)村生活期間收入微薄,以掃廁所、收拾垃圾為生活來源,父母在世時一直與父母生活,并且得到姐姐、外甥等親屬的照顧。
 
昌平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艾先生稱訴爭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這套房屋的出資來源,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任女士稱房屋是由其父母用拆遷補償款為其購買,綜合考慮拆遷時間、購房時間及婚后的居住狀況、具體收入情況,法院對她的陳述予以采信。退一步講,即便這套房屋為艾先生與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任女士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艾先生在與任女士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長時間分居,沒有盡到對任女士的扶養(yǎng)義務,法院認定訴爭房屋的分割應判歸任女士為宜,并最終判決這套房屋歸任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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