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20%個稅執(zhí)行無時間表 仍按老辦法征收

2013年04月07日 14:30
廣州20%個稅執(zhí)行無時間表 仍按老辦法征收 廣州路步行街
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昨日,廣州市地稅局局長揭曄在出席廣東省第22個稅收宣傳月活動時表示,廣州市地稅部門與房管部門一直有信息共享系統(tǒng),查詢二手房原價不是難事。但征收轉讓所得的20%個稅具體如何操作,廣州仍無明確的時間表。
 
揭曄說,地稅部門可以通過契稅征管系統(tǒng)核實房屋原值。廣州以前對于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按轉讓所得20%征收個稅;核實不了的則按照核定征稅方式,即轉讓價格的1%征收個稅。具體如何操作,廣州仍無明確的時間表。
 
有熟知稅務系統(tǒng)的人士分析,目前稅務部門仍按老辦法征收個稅,基本上按1%的轉讓價格征收個稅,“全部按照20%征收房產轉讓所得個稅可能性不大”。最終細則很可能會兼顧考慮,比如以是否能查得清楚原值作為標準,不可能“一刀切”。
 
記者從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了解到,由于深圳版細則未對20%個稅作明確規(guī)定,全市二手房交易仍按老辦法計征個稅,即核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
 
解讀 20%個稅早已有之
 
北京中原地產市場總監(jiān)張大偉告訴記者,法律規(guī)定,房產交易的個人所得稅一直就是20%,只不過這些年并沒有按照這個標準執(zhí)行,“房產交易所得征收20%的稅是一個跟進的政策,也是過去政策框架中一個用過的政策,這次只不過是重申而已。”
 
1993年版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房產交易自然屬于財產轉讓。
 
從1993年算起,房產交易所得要繳納20%的稅,這個規(guī)定已經存在了20年。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發(fā)文,對房產交易所得,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然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guī)定,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二手房交易,按交易總價的1%-3%的稅率征稅。
 
而對于無法弄清楚原值的房屋,該怎么征收所得稅,國五條細則并沒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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