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北城新區(qū)一住宅樓內學屋多 業(yè)主直呼受不了

2012年10月27日 10:47
    臨沂北城新區(qū)某小區(qū)居民向本報反映,因為小區(qū)臨近學校,小區(qū)住宅樓內開設了不少學屋,每天大量學生涌進住宅樓內,給他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為此,記者進行了走訪調查,發(fā)現在很多學校尤其是小學校區(qū)附近的住宅樓里都有這種問題。
 
  25日中午11時許,記者來到臨沂市第二實驗小學沂龍灣校區(qū)。中午學生放學走出大門后,分別向學校東西兩側散去。往東側走的大都是回家,或有家長來接。而往西去的則大多數是去附近學屋。
 
  只見各個學屋的“老師”早已就地等候,學生來后,便招呼大家排好隊伍。隊伍有大有小,多則六七十人,少則也有三四十人,之后便由學屋的“老師”將他們帶入學校對門的一小區(qū)內的各個學屋當中。
 
  在小區(qū)的6號樓前,記者看到有五六個學生隊伍進入住宅樓內,一時間樓道里熱鬧非凡。因為正值下班時間,不少居民也回家吃午飯,剛好碰到“學生潮”,臉上大都帶有不悅的神色。據居民王先生介紹,小區(qū)6號樓有25層,一共有75戶人家,樓里差不多有六七家住戶開辦了學屋。“光我們樓里,每天差不多有三百多學生來學屋,吵吵嚷嚷的,弄得我們跟進了學生宿舍一樣。”王先生告訴記者,“如果只是吵鬧,我們也能接受,最可氣的是孩子們經常惡作劇,將電梯1到25層的按鈕全按一遍,結果電梯就一層層地停,等個電梯都要十多分鐘。”王先生告訴記者,“有的孩子還在電梯里小便、扔垃圾,弄得到處臟亂不堪。因為孩子們調皮,樓門前的草皮都被踩得不成樣子了,小區(qū)很多公共設施也被孩子們破壞了……”
 
  王先生逐一向記者講述學生們的“罪狀”。“說實話,孩子天性愛玩,如果只是偶爾一兩次,我們也都能理解。然而已經兩三年了,每天都是如此,再好的脾氣也受不了。我們也曾多次找過這些學屋的負責人反映過這個問題,他們態(tài)度很好,每次都說一定加強管理,可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王先生說。
 
  事實上,在市區(qū)小學周邊的小區(qū)也存在著王先生所說的問題。記者調查了解到,在臨沂第四實驗小學旁邊的住宅樓內,同樣存在不少學屋,每天樓上孩子們的吵鬧聲、腳步聲,讓住在一樓的孫老太太很是反感。“天天如此,想過個安生日子都不行。”孫老太太向記者抱怨。
 
  學屋經營者: 孩子多不好管 希望鄰居多擔待
 
  隨后,記者來到小區(qū)6號樓一家學屋內,一進門就看到滿屋里全是孩子。屋子的戶型和普通住宅并無差異,只是比一般家庭多了很多座椅板凳。
 
  經營這家學屋的負責人姓王,據他介紹這套房子是他買下的,有180平方米,而當初買房的初衷就是為了開設學屋。如今,王先生的學屋招了70多個孩子,每個人每月收取200元。王先生每天除了照顧孩子,還要負責孩子們的午飯和晚飯。
 
  “扣除房貸、孩子們的伙食費、水電費、物業(yè)費以及給雇工的工資,我一個月下來也掙不了多少錢。”問及為何會選擇從事學屋這一行時,王先生坦言,“這行容易入門,有套房子就能干,沒房子租一套也可以,平時也沒有人來查。”
 
  “我招的這些學生父母大部分都是經商的,平時工作非常忙,每月往我這里交一點錢,孩子的事就不怎么管了。經常有家長直到晚上七八點才忙完,這段時間孩子一直都是由我們照料著。”王先生說。
 
  對于鄰居們的不滿,王先生表示:“我們確實給鄰居們帶來不便,我們也一直努力將這種影響降到最低。”隨后王先生拿出了兩張打印紙,“這是我們幾家學屋達成的公約,上面的條款都是我們根據鄰居、物業(yè)反映的問題擬定的。”王先生說。
 
  記者看到,公約印有包括不讓學生乘坐電梯;管理好學生,杜絕他們破壞小區(qū)公共設施;學屋輪流對住宅樓內的衛(wèi)生進行清理等十多條條款。
 
  “說實話,孩子正是調皮的年紀,我們再怎么嚴防死守也難免有疏忽,只能希望鄰居們多擔待了。”王先生說。
 
  小區(qū)物業(yè): 對學屋很頭疼 但無妥善解決辦法
 
  在小區(qū)物業(yè)辦公室,記者采訪了物業(yè)前臺主管黎女士。
 
  對于小區(qū)學屋的問題,他們也很是無奈。“每每有學生破壞了小區(qū)公共設施,我們物業(yè)都要再投入人力財力進行維修,時間一長增加成本不說,小區(qū)居民還老覺得我們工作不到位,最后直接影響我們公司的聲譽。”黎女士說,“事實上,我們曾多次找過相關部門咨詢過這個問題,但得到的結果都是學屋問題不屬于他們管轄范圍。作為物業(yè)公司,我們更無權對這些學屋進行處罰,遇到問題時只能反映給學屋經營者,讓他們注意。”黎女士說。
 
  《物權法》規(guī)定: 住宅樓內開學屋須經業(yè)主同意
 
  難道學屋擾民問題就真的沒有辦法解決了嗎?隨后,記者又就此問題咨詢了相關法律界人士,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業(yè)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管理規(guī)約,將住宅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業(yè)主將住宅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guī)以及管理規(guī)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
 
  《物權法》中所提到的“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是指改為經營性用房對其生活起居以及其他方面會或者即將造成影響的業(yè)主。即小區(qū)住宅樓內開辦學屋必須要經過樓內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100%的同意。小區(qū)物業(yè)如果發(fā)現這種情況,應該立即查清其是否辦理好各種手續(xù),如果發(fā)現沒有取得各方面同意,應立即對其經營行為進行制止,對于不聽勸阻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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