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房貸案:4天內易主2次 183萬轉手售出

2010年07月05日 09:43

  理財周報關于上海銀行房貸案的報道(詳見6月28日本報《上海首例房貸案:供貸款5年的300萬房產被銀行拍賣內情》)見報之后,引起了銀行界、地產界和法律界的多方關注。不過,隨著記者的進一步調查采訪,發(fā)現(xiàn)該套涉案房已經在半個月前被轉手出售。
  上海銀行本周也就此事向理財周報做出了正式回應。
  4天內易主2次,涉案房產終被售出
  記者通過多方調查發(fā)現(xiàn),以128萬低價成功拍賣獲得涉案房產的買家姓名為顏森杰。并獲知其已在中原地產經緯城市綠洲店(之前李將該套房產鑰匙交付該地產中介,并委托出租)放賣的信息。
  6月30日上午,記者以買房人的身份暗訪了該套房周邊的21世紀不動產錦秋路店、佳商不動產、漢宇地產等多家中介公司。出乎意料的是,數(shù)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此套房產的糾紛事件都非常清楚,都不約而同向記者表示,"雖然這是一套景觀房,房型樓層朝向都很好,但這么一套糾結、難纏的房子,住進去心里也不會踏實,你還是考慮其他房源吧"。
  記者來到顏森杰放賣的中介公司中原地產經緯城市綠洲店,該中介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半個月之前該房已以190萬元完成了過戶手續(xù)了。"
  記者半信半疑,希望該名員工能將該套房產的定金合同拿給記者過目,但對方以保護客戶隱私為由婉拒。
  隨后,記者來到該套房的確切地址:緯地路88弄73號。通過預留貓眼口向里觀看后發(fā)現(xiàn),該房當時并未有人居住,但隱約發(fā)現(xiàn)有裝修痕跡。
  當晚,記者將此消息告知李穆青,李在電話中忍不住時時抽泣。
  為了證實真?zhèn)危铍S即以真實身份打電話給中原地產經緯城市綠洲店詢問此房產去向。李得到的回復是:今年6月22日,房產交易中心給顏發(fā)放了房產證,此房正式由李穆青名下過戶給顏。顏隨即在中原地產經緯城市綠洲店低價放賣此房,條件是買家一定要全現(xiàn)金支付;6月25日,顏將此房屋過戶給新的買家,這套128萬買進的房子最終以183萬元成交。其中,買方已付178萬,余下5萬元等7月15日新房產證到手后支付。
  隨即,李穆青懇求該中介主辦此套房過戶的工作人員,希望能將過戶證據(jù)傳真至本人。該工作人員答應,但說"文件已歸檔鎖進文件柜,只有經理有鑰匙,明天才能傳真"。其后的第二天(7月1日),李多次催促,未果。7月2日早,李得到的答復是"理解你心情,但經理說了,不可以傳真,但你可以親自過來看。希望你不要為難我,真的不能傳真"。
  7月2日,李委托滬北律師事務所沈律師到上海市寶山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該房產的歸屬地,證實了該房4天之內2次易主。律師要求留下證據(jù),但是負責人說房產中心規(guī)定"在6月25日到7月15日公示期間,不許查檔"為由拒絕。
  上海銀行回應:此事法院已判完,
  業(yè)主至少6期未交足還貸
  6月29日,上海銀行總行公共關系部吳女士與理財周報記者取得了電話聯(lián)系,"此事早已經結束,法院都判完了"。
  就此事件的相關疑點,理財周報記者于6月30日發(fā)送了一份正式的采訪提綱給上海銀行公共關系部相關人員。兩天后的上午(7月2日),上海銀行總行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對理財周報記者提出的采訪要求進行了電話溝通。
  "采訪提綱中提到的問題,你們在6月28號的報道中已經都寫了,我們覺得就沒有回答的必要了。"該負責人表示,"而且李穆青的房產拍賣法院的審理已經結束了,并有了說法,我們不想再糾纏于這個事件中的細節(jié)。作為一個機構,跟一個個人來吵,沒有意義,也沒必要。"
  理財周報記者追問:拍賣李穆青房產的經辦人宓晨是否有隱瞞當事人聯(lián)系方式?該負責人未予以正面回應,只說對李穆青的遭遇表示同情。"她跟物業(yè)的關系,朋友的關系都不好。我們給她朋友(李留了朋友鄭先生的電話給銀行)打電話,她朋友都是很反感的。"
  問及上海銀行訴訟代表人宓晨是不是該行的房貸經理,該負責人說,"他是客戶經理,并沒有經手這筆房貸業(yè)務,負責李穆青房貸的人走了,他被調過來負責訴訟的。"至于該行客戶經理與房貸經理的差別,她表示,"我們銀行的管理比較復雜,也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楚的。"
  7月2日下午上述負責人又來電話表示,李穆青并非像她自己宣稱的那樣正常還款了,她至少有6期還款未足額,銀行這邊沒法兒扣款。"我們每個月都有給她賬單,根本不存在不知道還款金額的問題。記者追問賬單通過什么方式給李穆青的,她表示這是業(yè)務部門在經手,她并不清楚。"
  當日本報截稿前該負責人又短信聯(lián)系理財周報記者表示:李穆青提到的70萬退款,是因為法院已經判決,按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退還。
  理財周報記者還提出,能否提供一份上海銀行對房貸違約的統(tǒng)一執(zhí)行辦法?該行辦公室負責人回應說,"這要跟領導去溝通之后才能回應。"
  記者進一步追問到底逾期多久會進入訟訴程序,她說,"銀行有具體的規(guī)定,并且我們是比較人性化的,會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后一段時間才關閉還款賬戶。很多銀行都是這樣做的,因為有的客戶只是暫時資金緊缺,可能他們在努力籌錢,如果籌到繼續(xù)還款的話還有回旋余地。"
  當事人回應銀行
  在與上述負責人溝通之后,理財周報記者隨即致電上海銀行所說的"李穆青的朋友"鄭先生,鄭先生很溫和地告訴記者,"怎么會呢,我和她都十幾年的朋友了,是有銀行打過幾次電話給我,我立刻就轉達了"。
  李穆青本人則向記者質疑,"上海銀行既然說都打到我朋友那了,為什么法院開庭把我當做下落不明人,去公告呢?"
  對于上海銀行解釋的逾期還款進入訴訟的問題,李向記者表示,"第一:我都不用籌錢,我也不需要回旋余地,只要給我真實的情況,我完全可以還款。第二:我都還完款了,他們還給退回!這該如何解釋?"
  專業(yè)律師看法:
  保存每筆還款原始清單最重要
  7月2日上午,理財周報記者帶著李穆青提供的證據(jù),來到上海某律師事務所,該事務所專接房產糾紛案件。
  負責接待的律師一見面就要求查看二審判決書,通過李穆青與律師的手機通話,理財周報記者發(fā)現(xiàn)李穆青口中一直所稱的"二審",竟然被律師定義為"一審中的再審",也即是,此案在沒有二審的情況下早已維持一審原判了。
  在李咨詢的過程中,該律師表示,客戶經理宓晨只是訴訟代理人,而真正的原告是上海銀行,宓晨在法律上沒有義務通知被告開不開庭。此件事情,上海銀行在形式上已經做得完備,加上再審李提供的證據(jù)不足,導致申訴被駁回。加上現(xiàn)在房產已被拍賣后轉手,從法律上講,此案已經完結。
  該律師進一步提到,這個案子已經錯過了最佳的申訴機會,要想打贏官司,需要有很有力的證據(jù)。
  如果李證據(jù)確鑿,那么強行拍賣房屋所得的128萬元在法律上就屬于"不當?shù)美?quot;,李有理由要求起訴,申請彌補損失。至于與市場價300萬元的差價賠償,還要取決于法院的裁決。鑒于李穆青的案例,該律師提醒到,不管是什么貸款,每一筆的還款記錄清單都要保留下來,這在法律上是最有力的證據(jù)。最好,居住在哪里就在哪里買房,這樣能及時了解到實時的信息。
  7月2日晚截稿前,理財周報記者分別通過110法律資訊網(wǎng)和法搜網(wǎng)發(fā)現(xiàn),李穆青的案例在上海銀行漕河涇支行并非孤例。如早在2004年,漕河涇支行曾經將借款人上海環(huán)保市場有限公司、上海沈記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又將貸款人朱某告上法庭。
  部分細節(jié)回放:
  1.關于當事人稱被隱瞞聯(lián)系方式
  當事人李穆青向記者表示:"自己在還款期間,從沒收到上海銀行方面關于自己欠款的任何通知。對于宓晨(上海銀行訴訟代理人)一面通過短信與自己聯(lián)系"沒扣到,請再查一下,是否匯錯款",一面將向法院提出訴訟,并向法庭隱瞞我的聯(lián)系方式,致使缺席一審判決。"李對宓這種行為非常不理解。
  2.關于還款短信通知
  李從2008年3月就開通了招行網(wǎng)銀匯款短信通知功能(還貸款從北京招商銀行(12.91,0.00,0.00%)轉賬至上海銀行賬戶),通知對象是宓,當李問起招行短信事宜,宓在手機短信回復中顯示,"我以為是垃圾短信"。
  3.關于還貸后被退款
  李向記者表示,2009年6月10日該房在上海黃浦拍賣中心完成拍賣,不知情的李穆青繼續(xù)在6月20日即還款日還款,上海銀行也受理了這筆款項。
  在當年的11月17日,李突然收到上海銀行欠款676213元的短信提示,(上期已附圖)。在事發(fā)的第二天,李向上海銀行賬戶轉入70萬元的現(xiàn)金,當天扣除23筆款項,共計7萬余元。但這7萬余元,卻在10天后又全數(shù)退回。
  "如果是我真有欠款,不論多少我都接受懲罰,為什么非走強制執(zhí)行程序,拍賣我的房產?從2008年3月就答應幫我查賬,一直到2009年7月還是告訴我在查賬,到底我的賬目是怎么回事,到現(xiàn)在我還是不清楚。"李向記者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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