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購房同案不同判

2010年04月06日 11:2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報》同時刊載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審理的兩件同類個案,同樣是在北京,同樣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但判決結果卻完全不同。這令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楊曉林律師及其助理羅敏感到疑惑。楊律師說,“兩個案子的定性結果竟然是相反的。那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得到保障?”

  在楊律師代理的同類案件中,同樣存在著這樣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案件1  婚前按揭房是個人財產(chǎn)

  馬先生于2003年7月與李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因為李女士是北京戶口,符合相關條件,因此她在結婚前3個月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婚后的“月供”幾乎都是馬先生拿自己工資收入支付的。

  2007年9月夫妻倆拿到了房屋產(chǎn)權證,但是2008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并確認該套房產(chǎn)為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

  法院將該套房屋認定為李女士婚前個人財產(chǎn),只將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即10萬元,判決由李女士負責歸還給馬先生。

  案件2  婚前按揭房是共同財產(chǎn)

  彭先生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小區(qū)一套房屋,支付了40%首付款,余下房款辦理了個人房屋按揭貸款?;楹螅硐壬〉昧嗽摲课菟袡嘧C書,夫妻倆以雙方勞動收入償還房屋貸款和負擔家庭生活支出。后來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訴離婚。彭先生認為該房屋是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與妻子無關。

  法院將該房屋判歸女方所有,在扣除彭某的婚前個人首付后,按房屋的市場價值補償給彭先生一半。

  原因

  適用不同法律斷案

  楊曉林律師說,法院對上述兩起案情幾乎相同的案件,一個適用《合同法》,認為簽訂合同后取得全部債權,物權為自然轉化,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僅為行政手段而已;另一個則適用《婚姻法》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認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產(chǎn)生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婚后取得的物權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從而作出了兩份完全不同的判決。

  爭議

  法律圈存在3種觀點

  觀點1婚前按揭購房是一方個人財產(chǎn)

  婚前按揭購房是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chǎn)的性質。

  離婚時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部分,返還一半給配偶一方。

  觀點2婚前按揭購房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登記于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

  觀點3對收益部分進行合理補償

  雖然將婚前按揭購房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同時認為:“當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xù)、銀行將貸款金額劃給開發(fā)商,具備了辦理房產(chǎn)證的條件,購房合同雙方都已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此后,購房人償還銀行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chǎn)生的履行債務行為,并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部分,應考慮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對配偶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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