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房產:臨沂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細則

2009年08月14日 14:20
責任編輯: 趙開忠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確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jù)《臨沂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市區(qū)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市區(qū)是指蘭山區(qū)、河東區(qū)、羅莊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及北城新區(qū)(青年路以南)建城區(qū)。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居民家庭或達到晚婚年齡的未婚居民,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人為臨沂市區(qū)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復退軍人)的居民;  

(二)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優(yōu)先考慮無房戶或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  

(三)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2.7萬元;  

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公開銷售。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銷售前將房源及相關信息通過媒體進行公告。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公開透明、社會監(jiān)督、電腦選號、依次輪候”的原則,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搖號選房、輪候制度,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房源確定后,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市房產管理局安康居住工程科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2、家庭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住房狀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居住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出具,且由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委托他人申請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手續(xù)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書面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二)審核  

將申請人的信息錄入臨沂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系統(tǒng),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組織人員統(tǒng)一調檔核實申請人的住房狀況。  

(三)公示  

將審核合格的申請人的部分信息同時在新聞媒體和臨沂市房產政務網上公示七日,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或有異議經調查落實仍符合條件的,發(fā)放《臨沂市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  

(四)搖號選房  

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依次選房,選房順序在公證人員、社會監(jiān)督員的監(jiān)督下通過電腦搖號產生。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1、確定選房順序  

選房順序的確定方法有兩種:自動搖號和手工搖號。  

自動搖號:由工作人員通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系統(tǒng)分批搖號產生申請人的選房順序號。當申請人數(shù)大于房源數(shù)量時,以房源數(shù)量確定選房順序號的大小;當申請人數(shù)小于房源數(shù)量時,以申請人數(shù)確定選房順序號的大小。  

手工搖號:申請人按照資質審核編號順序依次通過電腦搖號,搖出的號碼為其本人的選房順序號。當場放棄本期購買資格的,依次遞補。委托他人選房的,必須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證件原件。  

具體采用何種搖號方法由項目房源的數(shù)量確定。當項目房源的數(shù)量較大時,采用自動搖號的方式;當項目房源的數(shù)量較小時,采用手工搖號的方式,并在申請前向社會公布。  

2、根據(jù)選房順序號依次選房  

工作人員根據(jù)日程安排通知具有選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號依次選房,申請人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處選房,經確認后,領取《 臨沂市城鎮(zhèn)居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房號一經確定,不能更改;逾期不參加選房者,視為放棄。  

選房結束后,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限內按規(guī)定數(shù)額繳納房款,未能按時交納的,按放棄處理。  

兩次選中而放棄購買者,除特殊情況外,當年度不得再參加選房。  

(五)輪候  

未選中房屋的申請人,待下一個項目發(fā)售時,可輪候參加搖號。  

第六條 未獲得選房資格或因特殊原因放棄當年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申請人,申購下一年度的項目時應該重新提出申請。  

第七條  在物價部門未核定房價之前,開發(fā)企業(yè)不得私自預收房款。  

第八條 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金管理,將預留首付房款的10%作為監(jiān)管資金。  

第九條 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房的銷售過程中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將追究責任。  

第十條 經濟適用房銷售實行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臨沂市城區(qū)居民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程序》(臨房發(fā)[2007]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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